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新01执713号
申请执行人:济宁鑫泰重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高新区王因镇王因村。
法定代表人:张印珠,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新疆智慧医疗物联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技术开发区(新市区)四平路东一路351号。
申请执行人济宁鑫泰重工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新疆智慧医疗物联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新民终2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因被执行人新疆智慧医疗物联网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济宁鑫泰重工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第四百八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新疆智慧医疗物联网有限公司在银行、信用社或其他金融机构账户中的存款2582472.28元(其中执行标的2554527.28元、案件执行费27945元);
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新疆智慧医疗物联网有限公司应负担的迟延履行期间(至实际付款日期止)加倍债务利息及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
三、如上述款项不足,则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新疆智慧医疗物联网有限公司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彭德翔
二 〇 二 一 年 六 月 十 二 日
书 记 员 赖作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