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公路交通工程有限公司

江西公路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与温州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302民初5143号
原告:江西公路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洛阳路128号。
法定代表人:黄自文。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虹、罗小平,江西轩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温州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牛山北路56号。
法定代表人:朱如安。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西公路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州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江西公路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在收到人民法院预交诉讼费用通知后的七日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申请缓(减)交诉讼费用不符合法律规定,且在本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江西公路交通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张 亮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管蒙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