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公路交通工程有限公司

会昌县中昌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江西公路交通工程有限公司、赣州擎天柱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会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赣0733民初235号
原告:会昌县中昌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会昌县文武坝镇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33550852689H。
法定代表人:黄斌,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晓柯,江西柯睿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江西公路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洛阳路1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15837888X4。
法定代表人:黄自文,职务执行董事。
被告:赣州擎天柱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梅州路5-18号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0309290261X。
法定代表人:林擎,职务执行董事。
被告:***,男,汉族,1964年04月23日出生,住江西省赣州市全南县。
原告会昌县中昌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公路交通工程有限公司、赣州擎天柱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01月22日立案。2019年02月21日,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对其诉权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会昌县中昌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江西公路交通工程有限公司、赣州擎天柱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及***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8元,减半收取计1504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刘才泉
人民陪审员  王新华
人民陪审员  刘冈陇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郭慧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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