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公路交通工程有限公司

***、江西公路交通工程有限公司浙江金华***速项目部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冀1102执保1511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7年9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滨湖新区。
被执行人江西公路交通工程有限公司浙江金华***速项目部,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东方前城41幢101号。
被执行人江西公路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西湖区洛阳路128号。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江西公路交通工程有限公司浙江金华***速项目部、江西公路交通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依据(2019)冀1102民初6143号民事裁定书,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线索,已经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本案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冀1102执保151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王维明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张卫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