喀什靖北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疏勒县意鑫建材租赁站与喀什靖北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渝0120民初2512号
原告:疏勒县意鑫建材租赁站,住所地新疆喀什地区疏勒县乌和路(疏勒县山东物流园仓储贸易区门面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53122MA77ACXA5N。
经营者:***,男,1966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30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
被告:***北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喀什地区喀什经济开发区深喀大道南侧陕西大厦13层13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31015564571021。
法定代表人:康辉。
本院在审理原告疏勒县意鑫建材租赁站诉被告***北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疏勒县意鑫建材租赁站于2020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疏勒县意鑫建材租赁站申请撤诉,无违法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疏勒县意鑫建材租赁站撤回对被告***北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63.46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疏勒县意鑫建材租赁站承担(已交纳)。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