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3101民初4035号
原告:喀什靖北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喀什地区喀什经济技术开发区深喀大道南侧陕西大厦13层1308室。
法定代表人:廖辉,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海,新疆鼎泽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喀什**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喀什地区喀什经济开发区深圳产业园区西区远方国际物流港物流中心园C3-34号。
法定代表人:冯朝芳,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永建,新疆卓慧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喀什靖北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喀什**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喀什靖北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喀什靖北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其权利的处分,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喀什靖北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309.48元,减半收取计6654.74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喀什靖北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梁 丽 容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周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