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3129民初359号
原告:***教育局,住所地新疆***。
负责人:外力·热合曼,系该局局长。
被告:喀什靖北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喀什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廖辉,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教育局与被告喀什靖北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0日立案。原告***教育局于2021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教育局以双方协商达成了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教育局撤诉。
案件受理费8849.44元,减半收取计4424.72元,由***教育局负担。
审 判 员 张 琳
二 〇 二 一 年 二 月 二 十 四 日
书 记 员 杨启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