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疏勒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新3122执585号
申请执行人:喀什永固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住疏勒县,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1985年8月18日出生,住新疆疏勒县。
本院在执行喀什永固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在本院执行期间,双方自愿达成还款协议。申请执行人喀什永固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3122执58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坦艾力
审判员 阿不都卡 哈尔***
审判员 ***提 江艾尼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