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疏勒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3122民初295号
原告:喀什永固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喀什地区疏勒县齐鲁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京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航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龙华路1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5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中航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现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中亚北路。
原告喀什永固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中航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8日立案。原告喀什永固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因原告喀什永固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欲私下与被告中航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进行和解为由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喀什永固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62.5元,保全费870元,由原告喀什永固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担。
审 判 员 约日**·阿卜拉
二 〇 二 一 年 五 月 六 日
书 记 员 王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