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喀什垦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兵0301执保16号
申请执行人:喀什永固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喀什地区疏勒县齐鲁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京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新疆金正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北屯市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喀什永固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新疆金正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保全一案中,申请人申请对被申请人新疆金正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0XXXX元或其他等额财产予以冻结、查封、扣押。本院于2021年3月30日冻结了被申请新疆金正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屯兵团支行65050166618600XXXXXX账户存款20XXXX元。本案予以结案,结案方式为保全成功。
特此通知。
执行员 黄和平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