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高等与丽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803民初1318号
原告:***,女,1951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
原告:**高,男,1972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
原告:***,女,1975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
上述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中纪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丽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磐安县新城区磐安建材家居城。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高、***与被告丽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3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高、***负担(已缴纳)。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吴正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