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784民初7186号
原告:黄之地,男,1976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建君,浙江浩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贲然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嘉罗公路******J51。
法定代表人:刘海云。
被告:丽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住所地:浙江省磐安县新城区磐安建材家居城>
法定代表人:陈金宝。
被告:永康崇德学校,住所地:浙,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江南街道金龙路**>
法定代表人:林刚丰。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之地与被告上海贲然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丽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永康崇德学校建设合同分包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黄之地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21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之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470元,由原告黄之地负担。
审 判 员 朱建明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吴锦璐
代书记员 周 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