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784民初7184号
原告:马山宝,男,1960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泰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建君,浙江浩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贲然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嘉罗公路******J51。
法定代表人:刘海云。
被告:丽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住所地:浙江省磐安县新城区磐安建材家居城>
法定代表人:陈金宝。
被告:永康崇德学校,住所地:浙,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江南街道金龙路**>
法定代表人:林刚丰。
原告马山宝与被告上海贲然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丽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永康崇德学校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山宝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812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马山宝负担。
审 判 员 应晓霞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一日
代书记员 童深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