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702民初9287号
原告:刘仕清,男,土家族,1982年9月12日出生,住湖北省利川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童正辉,北京盈科(金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挺,北京盈科(金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万有明,男,汉族,1981年6月12日出生,住江西省进贤县。
被告:丽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磐安县新城区磐安建材家居城。
法定代表人:陈金宝,公司总经理。
原告刘仕清与被告万有明、丽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仕清撤诉。
案件受理费851元(已减半),由原告刘仕清承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邵秋玲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二日
代书记员 倪 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