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和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上***建筑装饰设计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浙0784民初1419号 原告:上海和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庙镇小星公路1084号1135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5年9月23日出生,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浩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建筑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庄行镇南亭公路1176号7幢1490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崇德学校,住所地:浙江省**市江南街道金龙路669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多,**市信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第三人:丽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磐安县新城区磐安建材家居城。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上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放鹤路1088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和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衷公司”)与被告上***建筑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奉豪公司”)、**崇德学校、第三人丽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丽洲建设”)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6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后本院依原告的申请,依法追加上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分别于2022年6月27日、9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两次庭审,原告和衷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崇德学校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奉豪公司、第三人丽洲建设、**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奉豪公司支付原告工程款506800并支付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从2019年9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2020年8月31日止,2020年9月1日起按日利率0.5%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由被告**崇德学校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对原告承担责任并支付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从2019年9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2020年8月31日止,2020年9月1日起按日利率0.5%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三、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变更第一、二项诉讼请求为:一、判令被告奉豪公司支付原告工程款601638并支付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从2019年9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由被告**崇德学校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对原告承担责任并支付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从2019年9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 事实和理由:2018年8月份,原告与奉豪公司签订《专业承包协议书》,奉豪公司将从第三人**公司转包的**崇德学校1号、2号楼饰面工程转包给原告施工,双方对承包内容、承包方式、作业范围、工程工期、机具与设备、工程做法及承包价格(固定单价240元/平方米)工程验收和质量、付款方式等进行约定。崇德学校为案涉工程业主,丽洲建设为承包人,奉豪公司为转包人。原告施工面积暂计6320平方米,被告已支付101万元。 被告奉豪公司未作答辩,第三人丽洲建设、**公司未作答辩。 被告**崇德学校答辩称,一、原告和衷公司与奉豪公司之间的分包关系,**崇德学校不清楚。二、**崇德学校将案涉工程发包给丽洲建设,双方签订《工程补充协议书》,约定合同总价2870万元,工程完成90%时,支付2500万元,工程竣工验收、经审计确认后付至97%。**崇德学校多次要求提供资料,但相关单位至今未提供,尚未审计。**崇德学校已经支付工程款31985196.02元,没有欠付工程款。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只规范转包和违法分包两种关系,未规定多层转包关系中的实际施工人有权请求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依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原告应请求债务人承担责任。请求驳回原告对**崇德学校的诉讼请求。 围绕诉讼请求,原告及**崇德学校向本院提交了证据,本院依法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本院经审查后依法对相关证据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经审理,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原告和衷公司与被告奉豪公司签订《专业承包协议书》,约定奉豪公司将**崇德小学1#、2#楼环氧磨石地坪工程承包给原告施工,工期为40天,自7月25日至9月5日止,单价为240元/平方米,付款方式为材料进场确认后七个工作日内预付50万元,项目整体工程交付后,负值工程款总价的95%,余款分两年付清。经评估,原告施工的1#和2#楼面积为6715.16平方米,计工程款1611638元。被告奉豪公司已经支付工程款101万元,现尚欠601638元未付。 另查明,被告**崇德学校在2018年6月13日与第三人丽洲建设签订《工程补充协议书》,将小学部室内装饰工程委托丽洲建设施工,合同总价约定为2870万元。丽洲建设将案涉工程转包给**公司施工,**公司又将部分工程转包给奉豪公司施工,奉豪公司将案涉项目转包给原告施工。现**崇德学校整体装饰工程已经竣工,并已经投入使用。2021年1月1日,**公司原法定代表人***签字确认**崇德学校装修款已经支付29985196.02元。 本院认为,被告奉豪公司将其承建的**崇德学校地坪施工工程分包给原告和衷公司实际施工事实清楚。原告和衷公司已经完成施工,**崇德学校亦已投入使用,被告奉豪公司应当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现被告奉豪公司尚欠原告工程款601638元的事实清楚,被告未按期支付工程款,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原告诉请要求被告奉豪公司支付工程款601638元及利息损失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但原告并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规定的实际施工人,其证据亦不足以证明被告**崇德学校尚欠付工程款,其诉请要求被告**崇德学校在欠付工程款范围承担付款责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六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由被告上***建筑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和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601638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从2019年9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上海和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上述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9816元,公告费690元,合计10506元,由被告上***建筑装饰设计有限公司负担。评估费21842元,由原告上海和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0921元,由被告上***建筑装饰设计有限公司负担1092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三十日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