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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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7民终93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和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庙镇小星公路1084号1135室(上海庙镇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230MA1JYEG28F。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浩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建筑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庄行镇南亭公路1176号7幢149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20590354190M。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永康崇德学校,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江南街道金龙路6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330784MJ96968081。
法定代表人:***,理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永康市信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多,永康市信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审第三人:丽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磐安县新城区磐安建材家居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27670294423Q。
法定代表人:***。
原审第三人:上海贲然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放鹤路10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4MA1GT2G92Y。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上海和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建筑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永康崇德学校、原审第三人丽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海贲然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2022)浙0784民初14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上海和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上海和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上海和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4908元(已减半收取),由上诉人上海和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四日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