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2401民初9831号
原告:***,男,汉族,现住辽宁省铁岭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红,辽宁永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女,汉族,现住辽宁省铁岭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红,辽宁永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女,汉族,现住辽宁省铁岭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红,辽宁永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公司,住所地**省延吉市进学街友谊路431号。
负责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辽宁工大爆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阜新市细河区人民大街甲128号22门。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乔宇彤,女,汉族,辽宁工大爆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员工,现住**省白山市。
被告: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568号27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员工,现住北京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辽宁工大爆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2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 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