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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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内0403民初2281号原告:辽宁工大爆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阜新市细河区荣盛街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赤峰市元宝山区平庄第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男,1969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赤峰市,公民身份号码:×××。被告:***,男,1973年1月26日,汉族,农民,住辽宁省建平县,公民身份号码:×××。本院在审理原告辽宁工大爆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辽宁工大爆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辽宁工大爆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辽宁工大爆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14元,减半收取1907元,由原告辽宁工大爆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长***人民陪审员***人民陪审员***〇一八年十一月六日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