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新2924执467号
***、**金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金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伤待遇争议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金额共计130157.58元,经本院立案执行,本案现已执行到位132009.94元(案款130157.58元,执行费1852.36元),案款130157.58元于2021年2月18日已转付给申请人***。至此,***申请执行的**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沙劳人仲非终字(2021)第60号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书确定**金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当履行的义务已全部执行完毕,现已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