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沙雅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2924民初1064号
原告:***,男,1970年4月6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沙雅县。
被告:阿克苏夏赫蒂雅尔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沙雅县。
法定代表人:阿曼艾尼,系该公司总经理。
第三人:沙雅金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沙雅县。
法定代表人:叶思顺,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阿克苏夏赫蒂雅尔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沙雅金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2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叶剑武
审 判 员 张新全
人民 陪 审员 张茂林
二 〇 二 一 年 五 月 二 十 八 日
书 记 员 李孟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