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雅金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阿克苏夏赫蒂雅尔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沙雅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2924民初1064号

原告:***,男,1970年4月6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沙雅县。

被告:阿克苏夏赫蒂雅尔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沙雅县。

法定代表人:阿曼艾尼,系该公司总经理。

第三人:沙雅金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沙雅县。

法定代表人:叶思顺,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阿克苏夏赫蒂雅尔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沙雅金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2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叶剑武

审  判  员   张新全

人民 陪 审员   张茂林

二 〇 二 一 年 五 月 二 十 八 日

书  记  员   李孟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