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2)陕0702执保140号
申请人汉中市汉龙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陕西楼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陕0702民初1808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22年4月6日申请执行实施,本院同日立案转执行局办理。现将执行实施情况通报如下:
1、执行局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陕西楼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XXX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账号为27060101012010XXXXXXXX)账户的存款255万元(实际控制存款余额9350.3元,线下查控),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2年4月11日至2023年4月10日止);
2、执行局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陕西楼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XXX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账号为27060101012010XXXXXXXX)账户的存款255万元(实际控制存款余额75482.99元,线下查控),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2年4月11日至2023年4月10日止);
3、执行局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陕西楼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XXX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账号为27060101012010XXXXXXXX)账户的存款255万元(实际控制存款余额624783.73元,线下查控),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2年4月11日至2023年4月10日止)。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2)陕0702执保140号案件执行实施完毕,于2022年4月12日结案。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