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陕0702执保512号
申请人陕西聚**建筑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陕西楼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陕0702民初6508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22年9月2日申请执行实施,本院立案庭同日立案转执行局办理。现将执行实施情况通报如下:
1、执行局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陕西楼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XX支行(账号为1028********)账户的存款20万元(实际控制存款余额4457.62元),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2年9月5日至2023年9月5日止);
2、执行局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陕西楼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汉中XX营业部(账号为1024********)账户的存款20万元(实际控制存款余额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2年9月7日至2023年9月7日止);
3、执行局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陕西楼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汉中市XX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账号为270601010120********XX)账户的存款20万元(实际控制存款余额1104.89元,线下查控),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2年9月6日至2023年9月5日止);
4、执行局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陕西楼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汉中市XX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账号为270601010120********XX)账户的存款20万元(实际控制存款余额9816.41元,线下查控),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2年9月6日至2023年9月5日止);
5、执行局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陕西楼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汉中XX支行(账号为26060503192********)账户的存款20万元(实际控制存款余额915.84元,线下查控),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2年9月8日至2023年9月7日止);
6、执行局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陕西楼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长安银行XX分行营业部(账号为7010120********)账户的存款20万元(实际控制存款余额487.24元,线下查控),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2年9月8日至2023年9月7日止)。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2)陕0702执保512号案件执行实施完毕,于2022年9月8日结案。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二〇二二年九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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