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5民终82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楼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黎彦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韦鹏学,陕西锐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喻晓玲,陕西锐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50年3月19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毅,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辛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陕西楼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楼宇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不服渭南市人民法院(2021)陕0502民初75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被上诉人***于2022年6月28日提出撤回一审起诉。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六条规定,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准许撤诉的,应当一并裁定撤销一审裁判。本案中,被上诉人***于2022年6月28日提出撤回一审起诉,上诉人楼宇公司表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也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渭南市人民法院(2021)陕0502民初7577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原审原告***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75元,按一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上诉人陕西楼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剩余75元退还上诉人陕西楼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王玉琦
审判员 秦文强
审判员 李 谦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一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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