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702民初3838号
原告:汉中市宏旭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汉中市汉台区三星汽贸后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49XB。
法定代表人:刘建军,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建峰,陕西宏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汉中市翔德龙劳务有限公司,住所汉中市汉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0D6Q。
法定代表人:贾忠德,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陕西楼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汉中市汉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622P。
法定代表人:黎彦波,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汉中市宏旭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汉中市翔德龙劳务有限公司、陕西楼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汉中市宏旭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23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汉中市宏旭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汉中市宏旭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562元,减半收取2281元,由原告汉中市宏旭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全沛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王 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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