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7民终164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陕西楼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700295450622P。
法定代表人黎彦军,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建平,陕西楼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项目经理,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张志伟,陕西兢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大唐合力电缆有限公司,住陕西省铜川市新区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201MA6X6AEG8B。
法定代表人纪艳庚,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郭良,陕西合恒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上诉人陕西楼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陕西大唐合力电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2021)陕0702民初47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关于案涉10万元定金的问题、关于因案涉合同未履行损失如何计算、违约责任由谁承担的问题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2021)陕0702民初477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陕西楼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732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马小红
审判员王伟
审判员刘际勇
二〇二二年五月九日
法官助理杨荣荣
书记员王国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