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楼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宝鸡众盛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太白分公司与陕西楼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太白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陕0331执113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宝鸡众盛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太白分公司,住所地:宝鸡市太白县咀头镇大沟塬村二组。
负责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男,***年4月20日出生,公司员工,住甘肃省古浪县。特别授权。
被告:陕西楼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南环路东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0700295450622P。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女,***年4月20日出生,该公司法务部员工,住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
本院在执行宝鸡众盛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太白分公司与陕西楼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8年10月19日向陕西楼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支付申请人货款600000元以及逾期付款违约金91845.7元(计算至2018年11月26日)、诉讼费6873元,并交纳案件执行费9318元,但被执行人陕西楼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陕西楼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汉中市汉台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XXXXXXXX账户的存款65000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