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07民初22112号
原告:重庆佳灯汇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荣昌区昌州街道灵方大道47号。
法定代表人:刘召令,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庆平,重庆善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晴宇交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武侯新城管委会优博时代金履一路218号A座1101、1102号。
法定代表人:李晨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溶冰,男,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佳灯汇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晴宇交通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佳灯汇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重庆佳灯汇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李非阳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 刘秀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