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晴宇交通科技有限公司

山西国强高科股份有限公司、四川晴宇交通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07民初31645号
原告:山西国强高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工业园振兴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邓国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乔太钢,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四川晴宇交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武侯新城管委会优博时代金履一路218号A座1101、1102号。
法定代表人:李晨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溶冰,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山西国强高科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晴宇交通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日立案。山西国强高科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山西国强高科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回对四川晴宇交通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
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山西国强高科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6124元,减半收取计23062元,由山西国强高科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罗瑞雪
二〇二二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  胡 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