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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92民初5815号之一
原告:***,男,1967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俊雯,四川宪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9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乐至县。
被告: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关山路552号。
法定代表人:陈卫国,职务不详。
被告:四川晴宇交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武侯新城管委会优博时代金履一路218号A座1101、1102号。
法定代表人:李晨刚,职务不详。
被告:***,男,1975年5月5日出生,汉族,朱四川省大竹县。
原告***与被告***、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四川晴宇交通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30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182元,减半收取计2,591元,由***负担。
审判员  徐春龙
二〇二二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王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