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冀0108民初1929号
原告:***,男,1974年4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石家庄市新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家庄市桥西天浩法律服务法律工作者。
被告:四川晴宇交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法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隆森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裕华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法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与四川晴宇交通科技有限公司、河北隆森科技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4070元,减半收取计2035元,由***负担。
审判员***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会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