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粤0112民初27261号
原告:广州市合信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科学大道48号1316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深圳大兴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福城街道章阁社区章阁路46号汇隆﹒智造空间405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89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7,住江苏省沛县。
被告:***,男,1993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沛县。
原告广州市合信纸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信公司)与被告深圳大兴纸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兴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独任审理。原告合信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大兴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大兴公司向合信公司支付货款62415.61元及逾期违约金(以62415.61元为基数,自2022年7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2.判令***、***对上述第一项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判令大兴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合信公司与大兴公司于2022年期间存在货物买卖关系,曾订立多份《购销合同》,约定合信公司向大兴公司提供多款纸品货物,合信公司按合同约定多次向大兴公司提供所有货物,货款的付款期限均已届满。而大兴公司收货后,却没有按时支付货款,经多次催促仍大量拖欠原告的货款。至今,大兴公司尚欠货款62415.61元未支付。另,***、***于2022年4月向合信公司出具《个人连带责任保证书》《纸张买卖框架合同》承诺自愿为大兴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故,***、***应当就大兴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综上所述,大兴公司拒绝支付货款的行为已违反合同约定,构成严重违约,为维护合信公司的权益,望判如所请。
被告大兴公司、***、***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任何证据材料。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予以核实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本院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合信公司(甲方、供方)与大兴公司(乙方、需方)签订了《纸张买卖框架合同》,约定本合同约束甲乙双方之间的纸张买卖行为,乙方向甲方传真订单补充本合同其它条款,每份订单、报价单、送货单、对账单均构成对本合同的有效补充,受本合同条款约束,传真件、双方通过微信、邮箱等电子工具传输的盖有双方印章或签名的扫描文件与原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乙方逾期付款的,乙方每天按逾期总额的2%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自愿为乙方执行本合同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担保范围为乙方所欠货款本金、违约金、利息、损害赔偿金、以及甲方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差旅费、诉讼费、保全费、鉴定费等),担保期限为自本合同签署之日起至前述货款、违约金、费用等款项到期之日起三年。***、***在合同担保人处签名及捺印确认。另,***、***向合信公司出具了一份《个人连带责任保证书》,主要内容为,连带保证人***、***以个人所有财产向合同公司/深圳市博立达纸业有限公司保证,凡被保证人大兴公司于现在(包括过去所欠现在尚未清偿)及将来所欠债权人之货款、违约金(罚息)、赔偿金,以及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诉讼费、律师费、鉴定费、调查费、交通费等)等其它一切债务人对债权人所负之债务,保证人愿与债务人负连带清偿责任,并放弃先诉抗辩权。保证责任期间两年,自主债务履行期满之日起计算。
大兴公司分别于2022年5月25日、2022年6月9日与合信公司签订了两份《购销合同》,分别约定大兴公司向合信公司采购云豹双胶纸10.2816吨、0.8756吨,总金额为62409.31元及5183.55元,上述两合同均约定结算账期为月结30天付款,结算方式为电汇。乙方逾期付款,按每天逾期货款金额的万分之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并承担赔偿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利息、律师费用、诉讼费用、保全费用)
合信公司向大兴公司交付货物后,双方进行对账。2022年6月2日对账并形成《2022年5月对账单》,账单显示2022年5月25日共交付了云豹双胶纸10.2816吨,应收余额为62409.31元。2022年7月4日对账形成了《2022年6月对账单》,账单显示2022年6月6日收款10339元,2022年6月7日交付鲸王双面铜版纸CAJ共1.99426吨,金额为10509.75元,2022年6月9日收款5348元,2022年6月10日交付云豹双胶纸0.8756吨,金额5183.55元,应收余额则为62415.61元。大兴公司均在上述对账单的应付贵司金额无误处盖章确认。
因大兴公司、***、***均未支付货款,故合信公司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大兴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也没有提供证据反驳合信公司主张的事实,视为其放弃抗辩权,本院在审核提交的证据基础上对本案进行裁判。合信公司与大兴公司、***、***签订的《纸张买卖框架合同》及合信公司与大兴公司间的《购销合同》内容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反映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均应按照约定全面履行。现原告已按约交付了货物,则被告应按时予付货款,现被告未履行完毕付款义务,尚欠货款62415.61元,已构成违约,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62415.61元及违约金,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至于违约金问题。根据《纸张买卖框架合同》可知,双方以传真等方式签订的《购销合同》为框架合同的有效补充,与框架合同肯有同等法律效力,《购销合同》约定案涉交易月结30天,若被告逾期,则按逾期货款按每天万分之五计算违约金。首先,双方交易完成后均有及时进行对账,故本院认为双方约定的月结30天应理解为双方对账后30天进行结算,而本案最后对账时间为2022年7月4日,则大兴公司应在对账后30天内付款,即应在2022上8月4日前支付当期应付货款。其次,按每天万分之五计算违约金超过法律规定限度,本院予以调整为按每日万分之四计算。综上,本案违约金计算方式为:以62415.61元为基数,自2022年8月5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每日万分之四计算。
关于***、***保证责任问题。案涉《纸张买卖框架合同》及《个人连带责任保证书》均约定***、***对大兴公司的案涉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故合信公司在保证期间要求两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准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大兴公司追偿。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九十五条、第六百八十一条、第六百八十八条、第七百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深圳大兴纸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市合信纸业有限公司支付货款62415.61元及违约金(以尚欠货款为基数,自2022年8月5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每日万分之四计算);
二、被告***、***对被告深圳大兴纸业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承担责任后,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范围内向被告深圳大兴纸业有限公司追偿;
三、驳回原告广州市合信纸业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60元,保全费644.15元,由被告深圳大兴纸业有限公司、***、***负担。上述案件受理费已经由原告预交,原告同意由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将其应承担的受理费直接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代)
附:申请执行事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在本判决生效后,一方当事人未按判决履行义务,对方当事人可以在上述期限内向法院申请执行,逾期申请的,法院将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