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天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陕西天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联海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7民初7777号 原告:陕西天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国家民用航天产业基地航拓路汇航广场B-1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7769738545 法定代表人:**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联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八大处高科技园区双园路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7102301170C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地平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文泉,北京市地平线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陕西天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联海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原被告已达成和解,故陕西天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自愿撤回起诉并明确表示不再预交诉讼费,本院已告知其法律后果。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陕西天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