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6民初20440号
原告陕西天翌天线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有。
委托代理人李**瑞、**。
被告河北诺特通信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天翌天线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诺特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11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天翌天线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公告费26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案件受理费3445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1722.5元。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八日
法官助理 郭 越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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