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05民初24876号之一
原告:佛山市双源有机硅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勒流众涌村众富路12号(B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5958440844。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新疆磊森鑫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曙光南路253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被告:乌鲁木齐大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观园路500号水***9号楼1**1601室。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被告:山东一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长城路28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被告:肥城宏远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肥城市安临站镇肥城建安制造产业园安兴路001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佛山市双源有机硅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磊森鑫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大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山东一建建设有限公司、肥城宏远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14日立案。
原告于2022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佛山市双源有机硅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197.21元,减半收取计8598.61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原告佛山市双源有机硅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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