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汇宝通电子工程有限公司

4265扬州市嘉坤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与***、乌鲁木齐汇宝通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084民初4265号
原告:扬州市嘉坤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高邮市郭集镇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李雪莲。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孝语,江苏中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祁郑浩,江苏中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建成,男,1979年10月16日生,汉族,乌市人,住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
被告:乌鲁木齐汇宝通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西虹东路。
法定代表人:王茂利。
原告扬州市嘉坤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高建成、乌鲁木齐汇宝通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审判员  高阳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张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