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九菱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新疆瑞兴通线路器材制造有限公司与乌鲁木齐九菱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新0109民初3747号
原告:新疆瑞兴通线路器材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齐市米东区。
法定代表人:柳增宁,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凯,新疆宋楠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齐市米东区。
法定代表人:莊肃,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新疆瑞兴通线路器材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4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疆瑞兴通线路器材制造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07.27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753.64元(原告预交),邮寄送达费80元,合计833.64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郑宝桐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马 芸
书 记 员 董倩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