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0109民初3209号
原告:***,男,1974年12月5日出生,,住新疆呼图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金秀,女,1972年3月5日出生,住新疆呼图壁县。
被告:******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齐市米东区。
法定代表人:荘肃,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建梅,女,1992年11月18日出生,该公司员工,住新疆***齐市米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进平,男,1979年8月29日出生,该公司员工,住新疆***齐市米东区。
被告:***,男,1992年12月2日出生,住新疆***齐市新市区。
原告***与被告******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5月27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审判员 刘若昱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钱明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