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精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2722民初686号
原告:**1,女,1988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张掖市民乐县。
原告:**,女,2010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张掖市民乐县。
法定代理人:**1(系**母亲),女,1988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张掖市民乐县。
原告:**2,男,2013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肃省张掖市民乐县。
法定代理人:**1(系**2母亲),女,1988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张掖市民乐县。
原告:马文太,男,1960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肃省张掖市民乐县。
被告:胡兴平,男,1988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被告:永城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鲤鱼山北路199号驰达-高新区电子信息产业加速器1栋1813、1814室。
法定代表人:王**,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乌鲁木齐九菱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古牧地东路街道办事处皇渠供电局南侧。
法定代表人:荘肃,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超,新疆逐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国网新疆综合能源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长春中路恒达街200号。
法定代表人:赵海斌,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冉起印(系该公司员工),男,1992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被告:国网新疆电力有限公司博尔塔拉供电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博乐市克尔根卓街道北京北路182号。
负责人:仝新峰,系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立军(该公司员工),男,1987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精河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1、**、**2、马文太诉被告吴兴平、永城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中心支公司、乌鲁木齐九菱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国网新疆综合能源服务有限公司、国网新疆电力有限公司博尔塔拉供电公司生命权纠纷一案中,原告**1、**、**2、马文太于2022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1、**、**2、马文太以与被告乌鲁木齐九菱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达成庭外调解协议为由自愿撤回起诉,原告**1、**、**2、马文太的请求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1、**、**2、马文太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836元,本院决定免交。
审判员 张 开 福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陈亚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