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新0104执9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新疆巴比松装饰装修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法定代表人:杨卓,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思,新疆叶尔羌(图木舒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新疆华春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法定代表人:李成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柳懿,女,1994年10月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员。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新疆巴比松装饰装修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新疆华春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新01民终3217号民事调解书。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月4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342515.22元,已执行标的为0元,未执行标的为342515.22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实施了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21年1月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执行裁定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并进行财产报告。
2.本院分别于2021年1月7日、2021年2月22日、2021年3月17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有价证券财产线索发起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互联网银行账户余额、无车辆、证券等登记信息。
3.本院于2021年2月3日向国土资源局、房产局提交协助查询通知书查询被执行人不动产信息,并根据查询结果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房产两套,因上述房产已抵押给银行且被其他案件多伦查封,本案无法处置。
4.本院经走访被执行人住所地,未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
5.本院于2021年3月17日限制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并发布。
经上述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穷尽了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发布。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李建忠
审 判 员 吾斯曼
审 判 员 李国华
二 O 二 一 年 三 月 二 十 三 日
书 记 员 吴姗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