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兵08民初35号
原告:新疆百特冰山制冷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南湖北路。
法定代表人:袁百勇,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新疆军垦天汇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石河子市城区北三路79号银力大厦四楼。
法定代表人:刘振国,该公司董事长。
诉讼代表人:杨明,新疆军垦天汇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负责人。
原告新疆百特冰山制冷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军垦天汇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7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已于2019年1月28日裁定受理新疆军垦天汇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十八条的规定,与破产企业有关的纠纷由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管辖,故本案应由本院管辖。因本案标的额较小,现本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将本案交由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莫索湾垦区人民法院审理,且已经报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批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莫索湾垦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长 娄战英
审 判 员 李 刚
审 判 员 管仁石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朱秀梅
书 记 员 文黎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