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新0105执异27号
申请执行人:新疆百特冰山制冷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南湖北路鸿基大厦5D室。
法定代表人:袁百勇,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哈密长河工贸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哈密地区哈密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韩俊平,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哈密长隆枣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哈密地区哈密市广东工业园区02-01-08号。
法定代表人:韩功成,该公司总经理。
第三人:哈密盈瑞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哈密地区哈密市工业园区02-01-08号。
法定代表人:韩功成,该公司总经理。
第三人:哈密长河集团长青农牧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哈密地区哈密市北出口。
法定代表人:韩俊平,该公司总经理。
第三人:韩功成,男,1986年11月10日出生,住新疆哈密市。
第三人:卢迪,女,1987年2月11日出生,住新疆哈密市。
在本院执行新疆百特冰山制冷工程有限公司与哈密长河工贸集团有限公司、哈密长隆枣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新疆百特冰山制冷工程有限公司请求追加哈密盈瑞食品有限公司、哈密长河集团长青农牧有限公司、韩功成、卢迪为本案第三人,承担该案件连带债务清偿责任。在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新疆百特冰山制冷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追加本案第三人的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申请执行人新疆百特冰山制冷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对哈密盈瑞食品有限公司、哈密长河集团长青农牧有限公司、韩功成、卢迪为本案第三人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执行人新疆百特冰山制冷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追加哈密盈瑞食品有限公司、哈密长河集团长青农牧有限公司、韩功成、卢迪为本案被执行人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世东
人民陪审员 宋 峰
人民陪审员 郭新霞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安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