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百特冰山制冷工程有限公司

新疆某某农业投资有限公司、新疆百特冰山制冷工程有限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民事管辖案件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阿勒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43民辖终1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新疆***农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新市区北京南路433号金福世贸广场1栋4层B区。
法定代表人:陈育平,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新疆百特冰山制冷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水磨沟区南湖北路369号。
法定代表人:袁百勇,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被告:福海天润农牧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地区福海县工业园区纬四路001号。
法定代表人:蔡国忠,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新疆***农业投资有限公司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福海县人民法院(2022)新4323民初20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新疆***农业投资有限公司上诉称,请求二审撤销一审裁定,本案由乌鲁木齐新市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与理由:一审认为本案存在约定管辖,但新疆***农业投资有限公司与约定管辖协议无关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应由被告所在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故本案应当移送乌鲁木齐新市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新疆百特冰山制冷工程有限公司起诉主张福海天润农牧业发展有限公司、新疆***农业投资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本案同为被告的福海天润农牧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为新疆福海县,新疆百特冰山制冷工程有限公司向福海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院受理本案符合法律规定,裁定驳回新疆***农业投资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并无不当。新疆***农业投资有限公司要求移送管辖的理由不能成立,请求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 萍
审判员 贾晓霞
审判员 孟 蕾
二〇二二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季雪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