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百特冰山制冷工程有限公司

福海天润农牧业发展有限公司、新疆百特冰山制冷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阿勒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新43民终9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福海天润农牧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福海县工业园区纬四路001号。
法定代表人:蔡国忠,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征,新疆元正盛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君,新疆元正盛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新疆百特冰山制冷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南湖北路鸿基大厦5D。
法定代表人:袁百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焦兵,男,该公司法务。
上诉人福海天润农牧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润牧业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新疆百特冰山制冷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特制冷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福海县人民法院(2021)新4323民初6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2月2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天润牧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征、被上诉人百特制冷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焦兵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天润牧业公司上诉请求:将一审判决第四项(反诉部分)改判为“被上诉人新疆百特冰山制冷工程有限公司向上诉人福海天润农牧业发展有限公司支付维修损失231,320元、罚款30,000元”。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对维修损失、罚款损失的相关事实认定错误。1.因百特制冷公司供货质量问题造成爆管后大量流失氟利昂,为维修此问题天润牧业公司及时止损,购买氟利昂填充,该损失理应由百特制冷公司承担。百特制冷公司完成设备安装后未进行调试,天润牧业公司经百特制冷公司培训后于2018年10月开机调试,但开机仅10分钟后,6号库屋顶负压管发生爆裂,此次事故经查系速冻库电磁阀处出现问题产生爆管造成漏氟9吨,天润牧业公司及时通知百特制冷公司整改,但百特制冷公司并未理会。后因季节原因,一直未再使用该问题冷库,至2019年4月,天润牧业公司计划调试开机,百特制冷公司派人协助调试,在百特制冷公司同意的情况下,天润牧业公司购买氟利昂用于开机调试,因购买氟利昂造成天润牧业公司损失212,000元。按照《设备采购安装合同》第六条第5款约定,该损失应由百特制冷公司自行承担。2.依据合同约定,相关机构的验收应由百特制冷公司申请并配合完成,冷库中压力容器未经检验产生的罚款应由百特制冷公司承担。至2021年,百特制冷公司仍未就相关设备进行登记、检验,造成天润牧业公司被福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款30,000元。依据《采购安装合同》约定应由百特制冷公司供货并安装,通过全部验收;依据合同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及《技术协议》中明确约定本项目为“验收合格后一次性交付买方使用”。按照上述约定,百特制冷公司有义务按照《采购安装合同》及《技术协议》的要求,按照“交钥匙工程”的标准完成交付。
百特制冷公司辩称,2018年9月19日,案涉设备交付以后,天润牧业公司一直使用案涉设备,依据双方签署的技术协议约定,天润牧业公司自行承担在其使用过程中购买氟利昂的费用212,000元。天润牧业公司认为百特制冷公司应完成验收、登记工作违反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百七十九条均规定,验收是买受人的法定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三条也规定,对于特种设备的使用登记证是由使用方而不是出卖方到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30,000元罚款是因为天润牧业公司未办理使用登记证擅自使用造成的。综上,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维持一审判决。
百特制冷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天润牧业公司支付第3期差额款项1,030,980元;2.天润牧业公司支付延期利息528,284元;3.天润牧业公司支付质保金174,000元;以上三项共计1,733,264元。4.天润牧业公司支付自2021年6月29日至实际付款日,迟延支付款项按日利率0.043%计取的利息;5.天润牧业公司负担诉讼费、保全费、担保费、邮寄费。
天润牧业公司向一审法院反诉请求:1.百特制冷公司支付天润牧业公司维修损失231,320元;2.百特制冷公司支付天润牧业公司罚款30,000元;3.百特制冷公司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7年5月31日,百特制冷公司、天润牧业公司签订《福海车间冷库设备采购安装合同》,约定如下:天润牧业公司按照合同约定的标的物为百特制冷公司提供采购、安装服务,合同总金额(含产品总价和安装费)为3,480,000元。标的物运抵天润牧业公司指定的地点后,天润牧业公司、百特制冷公司及其他相关方共同派员检验,若检验时发现数量、外观有缺损或规格型号等不符合本合同之约定,百特制冷公司应在天润牧业公司提出书面异议后2日内补足或更换,直至符合本合同及附件的约定;由此造成延期交货或安装工期延误的,按本合同有关规定处理;超出约定数量的,天润牧业公司有权拒收。在安装、验收过程中,如发现有漏项、缺件,百特制冷公司应无条件、无偿补齐;如发现标的物质量存在问题,百特制冷公司应负责更换。因此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均已包含在合同总价中,且百特制冷公司不能因此影响交付与使用时间。标的物的各项参数与性能(功能)均应符合原天润牧业公司约定的温度参数,并符合相关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以天润牧业公司验收合格为准。百特制冷公司产品在天润牧业公司工程竣工完成后,交付业主时,通过业主的验收方为合格,在此之前天润牧业公司对本合同约定产品外观检验、施工过程中的验收以及天润牧业公司取得整个工程的竣工验收合格证明,均可以作为百特制冷公司产品合格的依据。合同履行过程中,天润牧业公司所有验收合格及确认,仅作为装运与付款依据,并不视为天润牧业公司对百特制冷公司产品质量的认可,在以后使用过程中,如天润牧业公司发现产品质量存在问题,或者百特制冷公司提供的产品与合同约定不一致的,天润牧业公司有权要求百特制冷公司更换或全部退货,因此发生的损失全部由百特制冷公司承担,同时百特制冷公司还应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天润牧业公司违约金。在安装工作完成,如达到验收标准,百特制冷公司应通知天润牧业公司、工程监理和有关部门进行检验。验收须严格按照有关规范要求和标准执行,验收及相关费用由百特制冷公司负责。库温达到合同约定标准,15个工作日内天润牧业公司不组织验收,视为验收合格。百特制冷公司必须配合天润牧业公司做好有关单位的质量检查工作。在进行验收中,如发现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规定及国家行业标准,百特制冷公司应负责无偿修理或返工,并在双方议定的措施和期限内完成。百特制冷公司应对天润牧业公司的有关人员提供关于所有设备的操作及维修的实际指导。该项指导应在标的物被接受之后立即开始。百特制冷公司产品在天润牧业公司工程竣工完成后,交付业主时,通过业主的验收方为合格,在此之前天润牧业公司对本合同约定产品外观检验、施工过程中的验收以及天润牧业公司取得整个工程的竣工验收合格证明,均可以作为百特制冷公司产品合格的依据。结算方式及期限为:1.百特制冷公司应在双方书面同意之价格的基础上,按照天润牧业公司验收的实际数量,及时、准确地开具税务部门增值税发票给天润牧业公司指定的接洽人,后凭标的物或工程验收各方签字确认的缴库清单、验收报告、税务部门增值税发票等办理设备货款结算手续。2.合同生效后,天润牧业公司支付合同总价的30%作为预付款。3.百特制冷公司主要货物进入施工现场后天润牧业公司支付百特制冷公司合同总价的40%。4.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天润牧业公司支付百特制冷公司合同总价的25%。5.合同总价5%为质量保证金,质保期满,所有标的物运行状况无质量问题,各方共同验收合格,在百特制冷公司向天润牧业公司移交质保期间的检查、验收等数据资料后,天润牧业公司将质保金一次性无息付清。百特制冷公司、天润牧业公司在合同中规定违约责任是:……3.如百特制冷公司施工质量未能达到要求或验收不合格,百特制冷公司负责返工或修复,费用由百特制冷公司自行承担……。2017年5月20日,百特制冷公司、天润牧业公司双方就案涉冷库采购安装设备签订《技术协议》,约定:“6.1本协议项下的设备的质保期为3年(不含制冷剂、冷冻油)。因甲方操作人员使用不当造成设备损坏,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乙方负责配合维修。6.2质保期内因甲方自行购买其他厂家制冷剂、冷冻油造成设备损坏由甲方自行承担,乙方负责配合维护。……7.1卖方应提供其所售设备的调试、使用培训、日常保养等相关服务。7.2质量保证期内卖方免费提供质量缺陷机械设备的维修、更换等服务。只要买方提出书面要求或提供损坏部位的相关图片资料,指定接收方式电子邮件或传真,卖方必须在2日内给予书面答复,并负担设备维修所发生的所有费用。如有必要,卖方应指派人员到现场解决问题,费用由卖方承担。7.3卖方借故推脱或无理由拒绝买方提出的维修、更换服务请求,买方可以自行解决,并对维修或更换服务以实际发生费用或市场价从买方应支付给卖方的质保金中扣除得到补偿。买方根据协议规定对卖方行使的其他权利不受影响,并保留进一步索赔的权利。7.4质量保证期后,卖方仍应承担售后服务。只要买方提出要求,卖方应提供相应服务,以达到买方满意,相应费用由买方承担。……9.2验收方式:(1)在所供设备运送到指定地点后7日内,买方组织对设备的外观、规格型号、数量进行检查验收,但不能免除卖方对设备内在质量的保证责任。(2)整套设备安装调试完毕后,按本技术协议双方会签验收合格后,双方代表在验收报告上签字,卖方服务人员代表卖方将设备交付买受方投入使用。”福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6月24日作出行政处罚告知书,并向天润牧业公司送达,上载有:“拟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责令你单位停止使用未办理使用登记、未经检验的5台压力容器和1辆叉车,处罚款30,000元。”天润农牧业公司已向处罚部门缴纳30,000元罚款。百特制冷公司、天润牧业公司双方另签订有一份《福海分割车间乙二醇空调设备采购安装合同》,约定天润牧业公司在百特制冷公司处购买价值480,000元的空调设备,约定百特制冷公司凭缴库清单、验收报告、税务部门增值税发票等办理设备货款结算手续。该合同标的不在本案案涉诉讼标的范围内。另查明,天润牧业公司已累计向百特制冷公司支付案涉冷库设备采购安装款2,506,000元,以上款项均在2021年之前给付。天润牧业公司向百特制冷公司支付的分割车间乙二醇空调设备采购安装款,与本案无关,在本案中不予确定该设备的给付标的。2019年4月17日,天润牧业公司向新疆德海顺达五金机电有限责任公司购买400瓶价值21,200元的氟利昂,并签订了《购销合同》。2020年4月23日,百特制冷公司向天润牧业公司购买干燥滤芯、安全阀、高压油泵、油压力控制器等价值19,320元的产品,并签订了《工矿产品购销合同》。2020年5月7日,天润牧业公司给百特制冷公司邮寄送达《告知函》,上载有“1.冷藏库双并联机组,冬季经常因供油量问题故障停机。2.冷藏库双并联机组,夏季经常会回油温度高故障停机。……4.速冻库经济器配合双打三并联机组,在6间速冻库负荷不足50%时,冬夏季运行一直处于排汽高压上限值工作,这样长期运行将导致润滑油的润滑系数衰减,电机使用寿命减短,随时造成机组烧瓦或轴承、电机烧毁,做功不够等多项高风险事故,后期维保成本严重增加。5.速冻库经济器配合双打三并联机组,低循桶磁力液位不灵敏,经常导致高压桶高液位超高或低循桶低液位不能正常开启或高液位不能正常关停的故障。设计上蒸发系统面积与高压储液桶、压缩机制冷量、蒸发冷凝器几大部件严重不匹配的矛盾。导致开一个库高压桶严重高液位,全开库容制冷工质不够的情况。……”等七个问题。2020年5月14日,福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天润牧业公司作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上载明,“经检查,存在下列问题:1.公司制冷机房使用的13台压力容器未办理使用登记证,未经检验用于企业生产;2.13台压力容器安全技术设备档案不全,无日常维护保养记录和日常运行记录;3.压力容器操作人员赵桂习未取得操作证上岗,安全管理人员张德庆未取得相应资格;4.未建立岗位、安全管理、应急救援等安全管理制度、未制定特种设备操作规程;5.未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未进行事故应急演练。”并责令其改正或消除事故隐患。2020年7月15日,天润牧业公司给付百特制冷公司邮寄送达《回复函》,提出案涉冷库设计有缺陷、设备运行事故及故障未排除、部分功能未调试验收等问题。2020年7月23日,天润牧业公司向百特制冷公司邮寄送达《工作联系函》,提出2020年7月16日出现高压报警停机,发现蒸发冷却面积不够,超压报警停机现象时有发生等3个问题,并说为保证我公司正常生产,避免产品变质造成损失,请贵公司速派技术人员于3日内到我公司现场解决问题。2021年5月14日,百特制冷公司向天润农牧业公司送达《联系函》,上载有“根据现场检查发现的问题需贵司配合解决:一、目前只有一台机头因缺油,造成堵转不能进行,这是贵司操作人员人为造成。经了解现场操作人员都是少数民族没有经过专业培训,油氟不分,压力、油位不会看,无制冷技能,这给制冷系统操作造成很大隐患。二、贵公司派不专业的人对机组参数错误设置。造成安全阀起跳,氟系统泄漏,建议对机组参数设置重新设置,重新补足氟后,恢复原设置功能,确保机组正常运行,目前低温机排压高是系统设备不正确造成。三、贵公司设备使用快三年了,目前设备安装调试款还未按合同约定执行,造成我公司资金紧张,无法执行后期售后服务,望贵公司本着友好合作的原则,尽快给我公司支付设备安装款,以便后期的售后能够很好的服务。”2021年6月1日,天润牧业公司向百特制冷公司出具《复函》,提出已于2021年5月21日收到《联系函》,并提出案涉设备存在的7个问题。再查明,2021年10月29日,冷库运行记录上载明:2021年10月27日早上,对冷库进行了全面检查,对架排管库故障排除,更换电磁阀。双方对各冷库库温进行了实测,1号急冻间约4吨货物,2号急冻间约2吨货物,3号急冻间约10吨货物,4号急冻间未放货物,5号急冻间未放货物,6号急冻间,约6-7吨货物。以上急冻间,详见测温记录,六间急冻间均达到零下38摄氏度。现场低温机组1号高压机头故障已拆除,维修费由百特冰山承担。1号高温冷藏间,2号高温冷藏间未做为冷库使用,1、2、3号低温冷藏间:福海天润牧业公司将三个藏间库高增加至6米,库容增加43%(1.8/4.2=0.43)严重超出双方协议库容,致使设备无法满足零下25摄氏度要求。1号、2号、3号排酸间现场实测温度0摄氏度,满足协议要求,3号低温冷藏间、1号皮张处理间,不作冷库使用。1号头蹄角处理间不做冷库使用。一审法院认为,本诉的争议焦点如下:1.百特制冷公司是否是本案的适格主体;2.天润牧业公司是否欠付百特制冷公司工程款,如欠付工程款是否应当承担利息损失;3.质保金是否应当返还。本案的主合同《福海车间冷库设备采购安装合同》投标总报价为3,480,849元,设备合计3,140,849元,安装费340,000元,购买设备费用占总费用的89.17%,故本案案由应当定为买卖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本案的法律事实发生在民法典施行前,故本案应当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1.关于百特制冷公司是否是本案适格主体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条第二款“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之规定,本案中的债权受让人焦兵表示放弃该债权转让,且百特制冷公司作为转让人亦委托其员工焦兵作为委托诉讼代理人处理该案涉纠纷,即百特制冷公司认可撤销债权转让,受让人焦兵同意撤销债权转让,该债权转让的撤销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债权转让的撤销成立。故百特制冷公司是本案的适格主体。2.关于天润牧业公司是否欠付百特制冷公司采购安装款,如欠付采购安装款是否应当承担利息损失。根据百特制冷公司、天润牧业公司签订的《福海车间冷库设备采购安装合同》约定,百特制冷公司库温达到合同约定标准,15个工作日内天润牧业公司不组织验收,视为验收合格。2021年10月29日,冷库运行记录可以证明百特制冷公司安装的设备库温达到合同约定标准,未达到标准的1号、2号、3号低温冷藏间亦是因为天润牧业公司扩容43%造成,不是百特制冷公司的原因造成。故自2021年10月29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后,即2021年11月20日起视为验收合格。合同约定,百特制冷公司主要货物进入施工现场后天润牧业公司再支付百特制冷公司合同总价的40%,累计达到合同总价95%,从10月29日的冷库运行记录中可以看出,百特制冷公司的货物已经进场。故2021年11月20日天润牧业公司就应当累计支付达到合同总价的95%即是3,306,000元(3,480,000元×95%),扣除天润牧业公司已经支付的2,506,000元,天润牧业公司还应当向百特制冷公司支付800,000元(3,306,000元-2,506,000元)采购安装款。因2021年11月20日,天润牧业公司就应当支付已到期的剩余款项800,000元采购安装款,现天润农牧业公司逾期支付剩余货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的规定,对百特制冷公司诉请天润牧业公司给付自2021年11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完毕止,以实际未给付款项为基数按年利率5.655%(4.35%×1.3)计算的延期利息的诉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3.关于质保金是否应当返还的问题。因百特制冷公司未提供案涉采购安装的冷库设备的验收合格单,2021年11月20日视为验收合格,根据《技术协议》规定,质保期为验收合格后3年,故案涉设备未过质保期,故对百特制冷公司诉请天润牧业公司给付质保金的诉请,不予支持。从天润牧业公司所举的2019年、2020年的速冻库、冷库检查记录、《告知函》《工作联系函》2020年5月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2021年6月的《行政处罚告知书》等证据可以印证天润牧业公司已经使用案涉冷库设备,对天润牧业公司辩称的案涉冷库未投入使用,一直在调试中的辩论意见,不予采信。反诉的争议焦点如下:1.百特制冷公司是否应当支付天润牧业公司维修损失费及具体金额;2.百特制冷公司是否应当承担天润牧业公司的罚款损失。1.关于百特制冷公司是否应当支付天润牧业公司维修损失费及具体金额的问题。天润牧业公司2019年4月向其他厂家购买的氟利昂,百特制冷公司并不认可该购买氟利昂是用于质量缺陷设备的维修,因氟利昂是制冷剂,百特制冷公司、天润牧业公司签订的《技术协议》第6条约定制冷剂不含在3年质保期内,质保期内因天润牧业公司自行购买其他厂家制冷剂造成设备损坏的由天润牧业公司自行承担。而天润牧业公司所举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购买212,000元的氟利昂用于案涉设备维修,对天润牧业公司要求的该笔费用不予支持。2020年4月23日,天润牧业公司向百特制冷公司购买的干燥滤芯等价值19,320元的产品,因2020年5月7日天润牧业公司就向百特制冷公司函告案涉冷库存在故障,百特制冷公司亦未举证证明其复函或派技术人员维修,根据《技术协议》7.2、7.3条的约定,对天润牧业公司诉请百特制冷公司给付19,320元的维修金予以支持,故该维修金在质保金中不重复扣除。2.关于百特制冷公司是否应当承担天润牧业公司的罚款损失的问题。因造成天润农牧业公司罚款的原因是“使用未办理使用登记、未经检验的5台压力容器和1辆叉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二百六十一条的规定,验收是买受人或定作人的法定义务,故办理使用登记是天润牧业公司的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登记标志应当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的规定,天润牧业公司是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书的责任人。故对天润农牧业公司诉请百特制冷公司承担罚款的诉请,不予支持。综上所述,百特制冷公司的诉请部分成立,天润牧业公司的诉请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一、被告(反诉原告)福海天润农牧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反诉被告)新疆百特冰山制冷工程有限公司第3期采购安装款800,000元;二、被告(反诉原告)福海天润农牧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反诉被告)新疆百特冰山制冷工程有限公司延期利息(自2021年11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完毕止,以实际未给付采购安装款差额为基数按年利率5.655%计算的利息);三、驳回原告(反诉被告)新疆百特冰山制冷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四、原告(反诉被告)新疆百特冰山制冷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被告(反诉原告)福海天润农牧业发展有限公司维修费19,320元;五、驳回被告(反诉原告)福海天润农牧业发展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本案本诉部分案件受理费20,399.38元,减半收取计10,199.69元,由原告(反诉被告)新疆百特冰山制冷工程有限公司负担5,491.95元,被告(反诉原告)福海天润农牧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4,707.74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新疆百特冰山制冷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670元,被告(反诉原告)福海天润农牧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2,330元;反诉部分案件受理费5,219.8元,减半收取计2,609.9元,由被告(反诉原告)福海天润农牧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2,416.9元,原告(反诉被告)新疆百特冰山制冷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93元。
本院二审期间,百特制冷公司未提供证据,天润牧业公司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
天润牧业公司向本院出示证据:
证据1.2021年7月12日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因百特制冷公司提供的R178-2430号压力设备无相关资料,对天润牧业公司进行了处罚。
百特制冷公司质证意见,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认可,关联性及证明目的不认可,天润牧业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
证据2.2019年5月17日关于福海天润加油加氟联系函。证明:百特制冷公司知晓并要求天润牧业公司快速将氟利昂运达现场。
百特制冷公司质证意见,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不认可,从内容上看是双方商榷的内容。
本院认证意见,百特制冷公司对证据1的真实性、合法性认可,对真实性、合法性予以确认,从该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整改内容为使用的5台压力容器未经定期检验,故对天润牧业公司的证明目的不予采信。证据2系复印件,无法核实真实性,对证据不予确认。
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另查明,2021年7月12日福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天润牧业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2021年5月21日,该局执法人员对天润牧业公司问题整改进行第二次检查,仍有4个问题未进行整改。一是使用的1台蓄电池平衡重式叉车未办理使用登记证,未定期检验;二是使用的5台压力容器未经定期检验;三是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李**珍、叉车作业人员阿扎马提·沙德克无证上岗;四是空压机房使用的2个安全阀未经检定。6月16日,该局执法人员就整改情况再次进行检查,仍未采取有效整改措施,故立案作出处罚决定。
二审庭审中,天润牧业公司自述,2021年7月12日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涉及的要求停止使用未办理使用登记、未经检验的5台压力容器和1辆叉车中,涉及百特制冷公司的为1台型号为R178-2430的压力容器。
本案争议焦点:1.百特制冷公司应否承担天润牧业公司购买氟利昂的费用212,000元;2.案涉设备的登记、检验义务在哪一方,百特制冷公司应否承担天润牧业公司罚款30,000元。
本院认为,本案法律事实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前,本案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
关于焦点一,百特制冷公司应否承担天润牧业公司购买氟利昂的费用212,000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本案中,百特制冷公司与天润牧业公司签订的《福海车间冷库设备采购安装合同》《福海车间冷库制冷设备采购及安装工程项目技术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双方在《福海车间冷库制冷设备采购及安装工程项目技术协议》中约定质保期为3年(不含制冷剂、冷冻油),且质保期内天润牧业公司自行购买其他厂家制冷剂、冷冻油造成设备损坏由天润牧业公司自行承担。2019年4月天润牧业公司向其他厂家购买氟利昂,氟利昂系制冷剂,不包含在质保范围内。在本案中天润牧业公司未能提供证据充分证明案涉氟利昂的购买系因百特制冷公司提供的案涉设备存在质量缺陷造成的维修损失,且向其他厂家购买氟利昂经过百特制冷公司同意,对此天润牧业公司应自行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对天润牧业公司要求百特制冷公司承担其维修损失,即购买氟利昂的费用212,000元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信。
关于争议焦点二,案涉设备的登记、检验义务在哪一方,百特制冷公司应否承担天润牧业公司罚款30,000元。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买受人收到标的物时应当在约定的检验期间内检验,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应当及时检验”。《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登记标志应当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故对案涉设备的检验、登记是买受人、设备使用单位天润牧业公司的法定义务,故对于天润牧业公司认为案涉设备检验,办理使用登记义务在百特制冷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信。其次,二审庭审中,天润牧业公司自述2021年7月21日福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涉及的未办理使用登记证,未定期检验的1台叉车及未经定期检验的5台压力容器中,仅有1台型号为R178-2430的压力容器由百特制冷公司提供,其余4台压力容器及1台叉车并非是从百特制冷公司购买的设备,故对天润牧业公司认为其被福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款30,000元应由百特制冷公司承担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信。
综上所述,天润牧业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930元,由上诉人福海天润农牧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李      磊
审判员 王      琦
审判员 努尔古丽吾伦别克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马合巴丽吐尔逊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