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福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新4323民初667号
原告(反诉被告):新疆百特冰山制冷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水磨沟区南湖北路鸿基大厦5D。
法定代表人:袁百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焦兵,男,新疆百特冰山制冷工程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反诉原告):福海天润农牧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福海县工业园区纬四路001号。
法定代表人:杨明辉,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征,新疆元正盛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君,新疆元正盛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新疆百特冰山制冷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特制冷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福海天润农牧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润农牧业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8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百特制冷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焦兵、天润农牧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征到庭参加诉讼。于2021年12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百特制冷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焦兵、天润农牧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征到庭参加诉讼。于2022年1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百特制冷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焦兵、天润农牧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反诉被告)百特制冷公司向本院提出本诉诉讼请求:1.天润农牧业公司支付第3期差额款项1030980元;2.天润农牧业公司支付延期利息528284元;3.天润农牧业公司支付质保金174000元;以上三项共计1733264元。4.天润农牧业公司支付自2021年6月29日至实际付款日,迟延支付款项按日利率0.043%计取的利息;5.天润农牧业公司负担诉讼费、保全费、担保费、邮寄费。事实与理由:2017年6月7日,百特制冷公司、天润农牧业公司签订《福海车间冷库设备采购安装合同》,约定总价款为3480000元,第十四条约定:分4期支付总价款。第3期于验收合格时累计付至总价款的95%(即3306000元),质保金5%(即174000元)于质保期满一次性付清。2018年9月19日,设备验收。天润农牧业公司未支付第3期款项。截至2019年2月3日,天润农牧业公司累计支付2275020元,未达第3期应付3306000元,差额1030980元。百特制冷公司认为,天润农牧业公司不依约支付款项,除应支付差额1030980元。还应该承担延期利息,案涉合同第十七条第二项约定“天润农牧业公司不能按时支付工程款的,每延误一天按应付工程款0.05%支付违约金”、利息分二段计取,2019年8月20日之前(334天),日利率按0.066%计,之后按0.043%计。从2018年9月20日至2021年6月29日(1013天),据此,利息为1030980×(334×0.066%+679×0.043%)=528284元。同时应支付质保金174000元。综上,百特制冷公司的诉求于法有据。请求支持百特制冷公司的诉求。
被告(反诉原告)天润农牧业公司辩称,1.百特制冷公司并非本案适格主体,百特制冷公司与天润农牧业公司签订《采购安装合同》约定由百特制冷公司供货并提供安装冷库服务。2020年6月25日,百特制冷公司函告天润农牧业公司,将合同所涉债权转让至自然人焦兵。基于该转让,焦兵通过诉讼已向我公司主张权利。依照法律规定,本案案涉债权已转让至焦兵,百特制冷公司不具有主体权利。2.天润农牧业公司不欠付工程款,案涉工程未竣工验收,未达第三期支付节点。案涉工程存在较多质量问题,特种工程未备案、现场未检验等多种问题,天润农牧业公司已通过书面材料提出整改意见,不存在验收通过可能;天润农牧业公司已支付足额工程款,其中现金250.6万元,维修扣款231320元,罚款扣款3万元,按照合同约定,维修和罚款天润农牧业公司有直接扣款的权利。已交付的工程不符合《技术协议》中约定的相关要求,冷库温度未达标,现场设备不符合报价单约定等问题。3.第三期款项未至支付节点,不存在支付延期利息的事实与法律依据。4.工程尚未竣工验收,结合质保期为从验收合格之日起3年,质保金尚未达到支付节点。
反诉原告天润农牧业公司向本院提出反诉请求:1.判令百特制冷公司支付天润农牧业公司维修损失231320元;2.判令百特制冷公司支付天润农牧业公司罚款30000元;3.判令百特制冷公司承担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7年百特制冷公司、天润农牧业公司签订《福海车间冷库设备采购安装合同》,约定百特制冷公司向天润农牧业公司提供并安装相关设备。百特制冷公司向天润农牧业公司诉讼请求支付该合同所涉款项。但案涉工程并未达到竣工验收状态,并未达到支付剩余款项的节点。同时,因案涉工程存在较多质量问题,天润农牧业公司依据双方合同约定,书面通知需要维修等情况后,百特制冷公司并未及时整改,天润农牧业公司自行整改后,按照合同约定,相关维修费用应该由百特制冷公司承担。同时,因为百特制冷公司交付工程存在未备案、未检验等较多问题,天润农牧业公司被福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款30000元,按照约定,百特制冷公司应承担该部分费用。
反诉被告百特制冷公司辩称,维修损失没有依据,维修费应当是双方认可的,天润农牧业公司请求的维修费不是双方认可的。罚款应该是天润农牧业公司承担,根据安全法义务在天润农牧业公司,天润农牧业公司没有报备导致罚款与百特制冷公司无关。百特制冷公司是施工单位不是使用单位,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天润农牧业公司的反诉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百特制冷公司针对本诉反诉一并所举的证据认证如下:对2021年1月25日的证明一份,证明焦兵已放弃百特制冷公司转让的案涉债权,该证据出具人焦兵认可,能够证明其放弃百特制冷公司的该案涉债权转让,本院对该证据予以确认;对《福海车间冷库设备采购安装合同》,天润农牧业公司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及证明目的均认可,本院对该证据予以确认;对设备及材料检验验收记录一份、制冷设备调试验收单一份,天润农牧业公司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认可,本院对该组证据予以确认;对《关于福海天润安装冷库项目安装问题沟通的事宜》《回复关于福海天润冷库项目安装问题》一份,天润农牧业公司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不予认可,本院对该组证据不予确认;对2021年6月1日的复函一份、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指令书一份,天润农牧业公司对以上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认可,本院对该证据予以确认;对新疆特种设备服务平台的截屏2页,天润农牧业公司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认可,本院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确认;对《福海分割车间乙二醇空调设备采购安装合同》一份,天润农牧业公司对该证据的真实性认可,本院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对保全电子发票一份,证明该案保全费用为5000元,保险费为2599.9元,本院对该证据予以确认,对保险费用由天润农牧业公司负担的证明目的,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确认。对制冷设备资料交接证明三页,天润农牧业公司对以上证据的真实性认可,本院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对冷库运行记录四页,天润农牧业公司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认可,本院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确认。
对天润农牧业公司针对本诉反诉一并所举的证据本院认证如下:对债权转让通知书,百特制冷公司对该证据真实性认可,但明确表示已放弃该债权转让,本院对该证据不予以确认;对(2020)新4323民初488号案件起诉状及民事裁定书,百特制冷公司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认可,本院对该组证据真实性、合法性予以确认,因焦兵已放弃该债权,本院对该证据的关联性不予确认;对《福海车间冷库设备采购安装合同》《技术协议》《合同补充协议》,百特制冷公司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认可,本院对该组证据予以确认;对制冷设备调试验收单(8张),因百特制冷公司对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及证明目的均不认可,且是复印件,本院对该组证据不予确认;对告知函、送达回执、回复函、工作联系函、联系函、复函、2020年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指令书,因百特制冷公司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认可,本院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确认。对2021年行政处罚告知书,因百特制冷公司对真实性、合法性认可,关联性及证明目的不认可,对天润农牧业公司所说六台压力容器的不是合同范围内的容器,与百特制冷公司无关,本院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确认。对电子银行汇款单及销售登记等相关资料共13页,百特制冷公司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认可,本院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确认。对《购销合同》、信用社转账记录两张、发票两份,因百特制冷公司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认可,关联性及证明目的不认可,本院对以上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确认;对《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支付滤芯的电子汇单,因百特制冷公司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认可,关联性及证明目的不认可,本院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确认,对关联性、证明目的不予确认;对罚款支付缴款书及电子回单,因百特制冷公司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认可,关联性、证明目的不认可,本院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确认;对五个设备的铭牌四张,因百特制冷公司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及证明目的均不认可,且从该组照片上无法反映出与本案的关联性,本院对该组证据不予确认;对温度记录表10页,百特制冷公司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无法确认,因该组证据是天润农牧业公司单方面出具的手写记录,亦无其他证据予以佐证,本院对该组证据不予确认。对天润农牧业公司所举的收据7份、电子回单5份、支付审批单、一卡通领用登记、销售登记表、网上交易详情单、发票,百特制冷公司对以上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认可,本院对以上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确认。对付款申请一份,因百特制冷公司对该证据不予认可,且为复印件,字迹模糊,本院对该证据不予确认。
经审理查明,2017年5月31日,百特制冷公司、天润农牧业公司签订《福海车间冷库设备采购安装合同》,约定如下:天润农牧业公司按照合同约定的标的物为百特制冷公司提供采购、安装服务,合同总金额(含产品总价和安装费)为3480000元。标的物运抵天润农牧业公司指定的地点后,天润农牧业公司、百特制冷公司及其他相关方共同派员检验,若检验时发现数量、外观有缺损或规格型号等不符合本合同之约定,百特制冷公司应在天润农牧业公司提出书面异议后2日内补足或更换,直至符合本合同及附件的约定;由此造成延期交货或安装工期延误的,按本合同有关规定处理;超出约定数量的,天润农牧业公司有权拒收。在安装、验收过程中,如发现有漏项、缺件,百特制冷公司应无条件、无偿补齐;如发现标的物质量存在问题,百特制冷公司应负责更换。因此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均已包含在合同总价中,且百特制冷公司不能因此影响交付与使用时间。标的物的各项参数与性能(功能)均应符合原天润农牧业公司约定的温度参数,并符合相关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以天润农牧业公司验收合格为准。百特制冷公司产品在天润农牧业公司工程竣工完成后,交付业主时,通过业主的验收方为合格,在此之前天润农牧业公司对本合同约定产品外观检验、施工过程中的验收以及天润农牧业公司取得整个工程的竣工验收合格证明,均可以作为百特制冷公司产品合格的依据。合同履行过程中,天润农牧业公司所有验收合格及确认,仅作为装运与付款依据,并不视为天润农牧业公司对百特制冷公司产品质量的认可,在以后使用过程中,如天润农牧业公司发现产品质量存在问题,或者百特制冷公司提供的产品与合同约定不一致的,天润农牧业公司有权要求百特制冷公司更换或全部退货,因此发生的损失全部由百特制冷公司承担,同时百特制冷公司还应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天润农牧业公司违约金。在安装工作完成,如达到验收标准,百特制冷公司应通知天润农牧业公司、工程监理和有关部门进行检验。验收须严格按照有关规范要求和标准执行,验收及相关费用由百特制冷公司负责。库温达到合同约定标准,15个工作日内天润农牧业公司不组织验收,视为验收合格。百特制冷公司必须配合天润农牧业公司做好有关单位的质量检查工作。在进行验收中,如发现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规定及国家行业标准,百特制冷公司应负责无偿修理或返工,并在双方议定的措施和期限内完成。百特制冷公司应对天润农牧业公司的有关人员提供关于所有设备的操作及维修的实际指导。该项指导应在标的物被接受之后立即开始。百特制冷公司产品在天润农牧业公司工程竣工完成后,交付业主时,通过业主的验收方为合格,在此之前天润农牧业公司对本合同约定产品外观检验、施工过程中的验收以及天润农牧业公司取得整个工程的竣工验收合格证明,均可以作为百特制冷公司产品合格的依据。结算方式及期限为:1.百特制冷公司应在双方书面同意之价格的基础上,按照天润农牧业公司验收的实际数量,及时、准确地开具税务部门增值税发票给天润农牧业公司指定的接洽人,后凭标的物或工程验收各方签字确认的缴库清单、验收报告、税务部门增值税发票等办理设备货款结算手续。2.合同生效后,天润农牧业公司支付合同总价的30%作为预付款。3.百特制冷公司主要货物进入施工现场后天润农牧业公司支付百特制冷公司合同总价的40%。4.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天润农牧业公司支付百特制冷公司合同总价的25%。5.合同总价5%为质量保证金,质保期满,所有标的物运行状况无质量问题,各方共同验收合格,在百特制冷公司向天润农牧业公司移交质保期间的检查、验收等数据资料后,天润农牧业公司将质保金一次性无息付清。百特制冷公司、天润农牧业公司在合同中规定违约责任是:……3.如百特制冷公司施工质量未能达到要求或验收不合格,百特制冷公司负责返工或修复,费用由百特制冷公司自行承担……。
2017年5月20日,百特制冷公司、天润农牧业公司双方就案涉冷库采购安装设备签订《技术协议》,约定:“6.1本协议项下的设备的质保期为3年(不含制冷剂、冷冻油)。因甲方操作人员使用不当造成设备损坏,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乙方负责配合维修。6.2质保期内因甲方自行购买其他厂家制冷剂、冷冻油造成设备损坏由甲方自行承担,乙方负责配合维护。……7.1卖方应提供其所售设备的调试、使用培训、日常保养等相关服务。7.2质量保证期内卖方免费提供质量缺陷机械设备的维修、更换等服务。只要买方提出书面要求或提供损坏部位的相关图片资料,指定接收方式电子邮件或传真,卖方必须在2日内给予书面答复,并负担设备维修所发生的所有费用。如有必要,卖方应指派人员到现场解决问题,费用由卖方承担。7.3卖方借故推脱或无理由拒绝买方提出的维修、更换服务请求,买方可以自行解决,并对维修或更换服务以实际发生费用或市场价从买方应支付给卖方的质保金中扣除得到补偿。买方根据协议规定对卖方行使的其他权利不受影响,并保留进一步索赔的权利。7.4质量保证期后,卖方仍应承担售后服务。只要买方提出要求,卖方应提供相应服务,以达到买方满意,相应费用由买方承担。……9.2验收方式:(1)在所供设备运送到指定地点后7日内,买方组织对设备的外观、规格型号、数量进行检查验收,但不能免除卖方对设备内在质量的保证责任。(2)整套设备安装调试完毕后,按本技术协议双方会签验收合格后,双方代表在验收报告上签字,卖方服务人员代表卖方将设备交付买受方投入使用。”
福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6月24日作出行政处罚告知书,并向天润农牧业公司送达,上载有:“拟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责令你单位停止使用未办理使用登记、未经检验的5台压力容器和1辆叉车,处罚款30000元。”天润农牧业公司已向处罚部门缴纳30000元罚款。
百特制冷公司、天润农牧业公司双方另签订有一份《福海分割车间乙二醇空调设备采购安装合同》,约定天润农牧业公司在百特制冷公司处购买价值480000元的空调设备,约定百特制冷公司凭缴库清单、验收报告、税务部门增值税发票等办理设备货款结算手续。该合同标的不在本案案涉诉讼标的范围内。
另查明,天润农牧业公司已累计向百特制冷公司支付案涉冷库设备采购安装款2506000元,以上款项均在2021年之前给付。天润农牧业公司向百特制冷公司支付的分割车间乙二醇空调设备采购安装款,与本案无关,在本案中不予确定该设备的给付标的。
2019年4月17日,天润农牧业公司向新疆德海顺达五金机电有限责任公司购买400瓶价值21200元的氟利昂,并签订了《购销合同》。2020年4月23日,百特制冷公司向天润农牧业公司购买干燥滤芯、安全阀、高压油泵、油压力控制器等价值19320的产品,并签订了《工矿产品购销合同》。
2020年5月7日,天润农牧业公司给百特制冷公司邮寄送达《告知函》,上载有“1.冷藏库双并联机组,冬季经常因供油量问题故障停机。2.冷藏库双并联机组,夏季经常会回油温度高故障停机。……4.速冻库经济器配合双打三并联机组,在6间速冻库负荷不足50%时,冬夏季运行一直处于排汽高压上限值工作,这样长期运行将导致润滑油的润滑系数衰减,电机使用寿命减短,随时造成机组烧瓦或轴承、电机烧毁,做功不够等多项高风险事故,后期维保成本严重增加。5.速冻库经济器配合双打三并联机组,低循桶磁力液位不灵敏,经常导致高压桶高液位超高或低循桶低液位不能正常开启或高液位不能正常关停的故障。设计上蒸发系统面积与高压储液桶、压缩机制冷量、蒸发冷凝器几大部件严重不匹配的矛盾。导致开一个库高压桶严重高液位,全开库容制冷工质不够的情况。……”等七个问题。2020年5月14日,福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天润农牧业公司作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上载明,“经检查,存在下列问题:1.公司制冷机房使用的13台压力容器未办理使用登记证,未经检验用于企业生产:2.13台压力容器安全技术设备档案不全,无日常维护保养记录和日常运行记录;3.压力容器操作人员赵桂习未取得操作证上岗,安全管理人员张德庆未取得相应资格;4.未建立岗位、安全管理、应急救援等安全管理制度、未制定特种设备操作规程;5.未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未进行事故应急演练。”并责令其改正或消除事故隐患。2020年7月15日,天润农牧业公司给付百特制冷公司邮寄送达《回复函》,提出案涉冷库设计有缺陷、设备运行事故及故障未排除、部分功能未调试验收等问题。2020年7月23日,天润农牧业公司向百特制冷公司邮寄送达《工作联系函》,提出2020年7月16日出现高压报警停机,发现蒸发冷却面积不够,超压报警停机现象时有发生等3个问题,并说为保证我公司正常生产,避免产品变质造成损失,请贵公司速派技术人员于3日内到我公司现场解决问题。2021年5月14日,百特制冷公司向天润农牧业公司送达《联系函》,上载有“根据现场检查发现的问题需贵司配合解决:一、目前只有一台机头因缺油,造成堵转不能进行,这是贵司操作人员人为造成。经了解现场操作人员都是少数民族没有经过专业培训,油氟不分,压力、油位不会看,无制冷技能,这给制冷系统操作造成很大隐患。二、贵公司派不专业的人对机组参数错误设置。造成安全阀起跳,氟系统泄漏,建议对机组参数设置重新设置,重新补足氟后,恢复原设置功能,确保机组正常运行,目前低温机排压高是系统设备不正确造成。三、贵公司设备使用快三年了,目前设备安装调试款还未按合同约定执行,造成我公司资金紧张,无法执行后期售后服务,望贵公司本着友好合作的原则,尽快给我公司支付设备安装款,以便后期的售后能够很好的服务。”2021年6月1日,天润农牧业公司向百特制冷公司出具《复函》,提出已于2021年5月21日收到《联系函》,并提出案涉设备存在的7个问题。
再查明,2021年10月29日,冷库运行记录上载明:2021年10月27日早上,对冷库进行了全面检查,对架排管库故障排除,更换电磁阀。双方对各冷库库温进行了实测,1号急冻间约4吨货物,2号急冻间约2吨货物,3号急冻间约10吨货物,4号急冻间未放货物,5号急冻间未放货物,6号急冻间,约6-7吨货物。以上急冻间,详见测温记录,六间急冻间均达到零下38摄氏度。现场低温机组1号高压机头故障已拆除,维修费由百特冰山承担。1号高温冷藏间,2号高温冷藏间未做为冷库使用,1、2、3号低温冷藏间:福海天润农牧业公司将三个藏间库高增加至6米,库容增加43%(1.8/4.2=0.43)严重超出双方协议库容,致使设备无法满足零下25摄氏度要求。1号、2号、3号排酸间现场实测温度O摄氏度,满足协议要求,3号低温冷藏间、1号皮张处理间,不作冷库使用。1号头蹄角处理间不做冷库使用。
本案本诉的争议焦点如下:1.百特制冷公司是否是本案的适格主体;2.天润农牧业公司是否欠付百特制冷公司工程款,如欠付工程款是否应当承担利息损失;3.质保金是否应当返还。
本院认为,本案的主合同《福海车间冷库设备采购安装合同》投标总报价为3480849元,设备合计3140849元,安装费340000元,购买设备费用占总费用的89.17%,故本案案由应当定为买卖合同纠纷。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本案的法律事实发生在民法典施行前,故本案应当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
1.关于百特制冷公司是否是本案适格主体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条第二款“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之规定,本案中的债权受让人焦兵表示放弃该债权转让,且百特制冷公司作为转让人亦委托其员工焦兵作为委托诉讼代理人处理该案涉纠纷,即百特制冷公司认可撤销债权转让,受让人焦兵同意撤销债权转让,该债权转让的撤销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债权转让的撤销成立。故百特制冷公司是本案的适格主体。
2.关于天润农牧业公司是否欠付百特制冷公司采购安装款,如欠付采购安装款是否应当承担利息损失。根据百特制冷公司、天润农牧业公司签订的《福海车间冷库设备采购安装合同》约定,百特制冷公司库温达到合同约定标准,15个工作日内天润农牧业公司不组织验收,视为验收合格。2021年10月29日,冷库运行记录可以证明百特制冷公司安装的设备库温达到合同约定标准,未达到标准的1号、2号、3号低温冷藏间亦是因为天润农牧业公司扩容43%造成,不是百特制冷公司的原因造成。故自2021年10月29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后,即2021年11月20日起视为验收合格。合同约定,百特制冷公司主要货物进入施工现场后天润农牧业公司再支付百特制冷公司合同总价的40%,累计达到合同总价95%,从10月29日的冷库运行记录中可以看出,百特制冷公司的货物已经进场。故2021年11月20日天润农牧业公司就应当累计支付达到合同总价的95%即是3306000元(3480000元×95%),扣除天润农牧业公司已经支付的2506000元,天润农牧业公司还应当向百特制冷公司支付800000元(3306000元-2506000元)采购安装款。
因2021年11月20日,天润农牧业公司就应当支付已到期的剩余款项800000元采购安装款,现天润农牧业公司逾期支付剩余货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的规定,对百特制冷公司诉请天润农牧业公司给付自2021年11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完毕止,以实际未给付款项为基数按年利率5.655%(4.35%×1.3)计算的延期利息的诉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3.关于质保金是否应当返还的问题。因百特制冷公司未提供案涉采购安装的冷库设备的验收合格单,2021年11月20日视为验收合格,根据《技术协议》规定,质保期为验收合格后3年,故案涉设备未过质保期,故对百特制冷公司诉请天润农牧业公司给付质保金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
从天润农牧业公司所举的2019年、2020年的速冻库、冷库检查记录、《告知函》《工作联系函》2020年5月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2021年6月的《行政处罚告知书》等证据可以印证天润农牧业公司已经使用案涉冷库设备,对天润农牧业公司辩称的案涉冷库未投入使用,一直在调试中的辩论意见,本院不予采信。
本案反诉的争议焦点如下:1.百特制冷公司是否应当支付天润农牧业公司维修损失费及具体金额;2.百特制冷公司是否应当承担天润农牧业公司的罚款损失。
1.关于百特制冷公司是否应当支付天润农牧业公司维修损失费及具体金额的问题。天润农牧业公司2019年4月向其他厂家购买的氟利昂,百特制冷公司并不认可该购买氟利昂是用于质量缺陷设备的维修,因氟利昂是制冷剂,百特制冷公司、天润农牧业公司签订的《技术协议》第6条约定制冷剂不含在3年质保期内,质保期内因天润农牧业公司自行购买其他厂家制冷剂造成设备损坏的由天润农牧业公司自行承担。而天润农牧业公司所举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购买212000元的氟利昂用于案涉设备维修,本院对天润农牧业公司要求的该笔费用不予支持。2020年4月23日,天润农牧业公司向百特制冷公司购买的干燥滤芯等价值19320元的产品,因2020年5月7日天润农牧业公司就向百特制冷公司函告案涉冷库存在故障,百特制冷公司亦未举证证明其复函或派技术人员维修,根据《技术协议》7.2、7.3条的约定,本院对天润农牧业公司诉请百特制冷公司给付19320元的维修金予以支持,故该维修金在质保金中不重复扣除。
2.关于百特制冷公司是否应当承担天润农牧业公司的罚款损失的问题。因造成天润农牧业公司罚款的原因是“使用未办理使用登记、未经检验的5台压力容器和1辆叉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二百六十一条的规定,验收是买受人或定作人的法定义务,故办理使用登记时天润农牧业公司的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登记标志应当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的规定,天润农牧业公司是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书的责任人。故对天润农牧业公司诉请百特制冷公司承担罚款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百特制冷公司的诉请部分成立,天润农牧业公司的诉请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反诉原告)福海天润农牧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反诉被告)新疆百特冰山制冷工程有限公司第3期采购安装款800000元;
二、被告(反诉原告)福海天润农牧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反诉被告)新疆百特冰山制冷工程有限公司延期利息(自2021年11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完毕止,以实际未给付采购安装款差额为基数按年利率5.655%计算的利息);
三、驳回原告(反诉被告)新疆百特冰山制冷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原告(反诉被告)新疆百特冰山制冷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被告(反诉原告)福海天润农牧业发展有限公司维修费19320元;
五、驳回被告(反诉原告)福海天润农牧业发展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本诉部分案件受理费20399.38元,减半收取计10199.69元,由原告(反诉被告)新疆百特冰山制冷工程有限公司负担5491.95元,被告(反诉原告)福海天润农牧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4707.74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新疆百特冰山制冷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670元,被告(反诉原告)福海天润农牧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2330元;反诉部分案件受理费5219.8元,减半收取计2609.9元,由被告(反诉原告)福海天润农牧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2416.9元,原告(反诉被告)新疆百特冰山制冷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9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阿勒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魏 若 雯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库力巴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