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和田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兵1301民初472号
原告:新疆百特冰山制冷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南湖北路369号。
法定代表人:袁百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颜荣,女,1978年1月25日出生,汉族,新疆百特冰山制冷工程有限公司职工。
被告:和田昆仑山枣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昆玉市皮墨北京工业园区和兴街137号。
法定代表人:张超军,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新疆百特冰山制冷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和田昆仑山枣业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4日立案,原告新疆百特冰山制冷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疆百特冰山制冷工程有限公司以被告和田昆仑山枣业股份有限公司已履行完毕付款义务为由,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其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亦未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疆百特冰山制冷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295元,减半收取1647.5元,由原告新疆百特冰山制冷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保 晓 莉
审判员 付 天 华
审判员 茹柯耶米吉提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冯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