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新0105执114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新疆百特冰山制冷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
法定代表人:袁百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焦兵,男,该公司职员。
被执行人:***,男,1973年8月15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伊宁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新疆百特冰山制冷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新疆百特冰山制冷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提交申请撤回本案的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新疆百特冰山制冷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0105执114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洁
审判员 马生明
审判员 地力夏提
二O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陈博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