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富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新疆富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叶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新3126财保6号
申请人:***,男,汉族,1961年10月14日出生,无固定职业,现住四川仁寿县。
被申请人:**,男,汉族,1985年12月24日出生,无固定职业,现住新疆哈密市。
被申请人:新疆富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喀什地区叶城县种子管理站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3126599199940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于2019年5月30日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新疆富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叶城县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处1700000元的待付工程款项予以冻结。申请人***已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喀什地区分公司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保单号为:PZDM201965310000000034)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使本案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扣留被申请人**、新疆富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叶城县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处待付工程款1700000元。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申请人***已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