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富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新疆富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叶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新3126民初8号
原告:新疆富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叶城县团结东路种子管理站院内。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1967年11月8日出生,新疆富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业务员,现住叶城县。
被告:***,男,汉族,1965年9月8日出生,农民,现住叶城县。
被告:***,女,汉族,1965年1月26日出生,农民,现住叶城县。(与第一被告****夫妻关*)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89年11月6日出生,个体工商户,现住叶城县。(*第一、第二被告儿子)
本院在审理原告新疆富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新疆富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疆富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疆富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900元,减半收取计2450元,由原告新疆富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高媛
二0一七年一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谷慧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