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博乐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兵0501民初596号
原告:新疆***瑞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103697821131A,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经济开发区(头屯河区)喀纳斯湖北路455号(软件园)G307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行政副总。
被告:新疆双河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700738399812P,住所地新疆双河市89团友谊南路设市指挥部大楼三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新疆***瑞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双河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5日立案。原告新疆***瑞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新疆***瑞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吴 鑫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