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浩安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新疆浩安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中建新疆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新0121民初828号

原告:新疆浩安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新民路87号。

法定代表人:朱建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华,新疆普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虹,新疆普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建新疆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青年路239号。

法定代表人:徐爱杰,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新疆浩安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中建新疆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4日立案后,原告新疆浩安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中建新疆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未侵害国家、集体、第三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原告的撤诉申请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疆浩安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65元,减半收取53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自行承担。

审判员  常冰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  吴骏